车超载保险拒赔“未告知”保险应赔

中国平安
货车肇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车辆超载为由拒绝理赔。8月1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以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2002年9月

货车肇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车辆超载为由拒绝理赔。8月1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以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


2002年9月7日,罗某给一辆货车一年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万元。

2003年5月3日,罗某开车在给自家建房拉沙子时发生事故,经法院判定赔偿他人13万元。事后,当罗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称: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与时不符,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货车严重超载,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为该车保险时,应当知道该车的实际使用用途,却按非营业性质的保率收取保费,应该是认可的行为,且该车发生保险事故时是非营业性质,没有增加保险的额度,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赔不成立。另外,保险公司辩称该车时已向罗某告知了车辆超载是拒赔的情形的说法,因没有证据的支持,法院不予认定,且罗某诉称保险公司当时未尽告知义务,故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向罗某告知车辆超载是拒赔情形的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罗某保险赔偿金10万元。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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