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日前长沙市长沙县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长沙县住房保障局、长沙县财政局正式出台《长沙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对长沙县购房补贴的补贴范围、申报、发放等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
根据《细则》,凡在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期间,在长沙县范围内(含经开区,但不含暮云街道、南托街道和跳马镇)签订购房合同,购置新建商品住房,并缴纳了契税的买受人(以长沙县住房保障局商品房网签系统中合同,首次签约日期和契税缴纳日期为准,两个时间均应在活动实施期限内),可享受购房补贴。凡已经享受契税减免优惠政策或其他政府补贴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次补贴政策。
长沙县购房补贴标准:
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90平米(含)以下,每套补贴人民币5000元;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上,每套补贴人民币10000元。补贴以套为单位,买受人购多套新建商品住房者,均可以享受长沙县购房补贴。
退房将退还补贴:
《细则》规定,凡已经申报并享受了购房补贴的买受人,如需退房的,应全额退还补贴,否则将不予办理退房手续。在2014年12月25日前已经签约出售的商品房退房后再出售的,不能再享受财政补贴。
此外,对买受人或开发企业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财政补贴的行为,《细则》还提出将保留采取法律手段和追回财政补贴的权利,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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