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超银行4倍 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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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由于个人征信不好,银行不予贷款,于是向当地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了贷款。双方约定贷款利率时,其信贷人员提出,借款的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5%,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即借款月利率上浮150%计付。他着实吓了一跳。近年来,我国民

王先生由于个人征信不好,银行不予贷款,于是向当地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了贷款。双方约定贷款利率时,其信贷人员提出,借款的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5%,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即借款月利率上浮150%计付。他着实吓了一跳。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民间借贷市场出现诸多失范的现象。根据现行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的限制性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逾期利率和罚息利率的上限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王先生借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的借款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但又通过约定违约金、财务咨询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利率水平,意图获取高额利息,但对超出国家有关限制利率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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