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月最低工资标准扣除物价影响后的平均增幅为12%,年均增幅6%。
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设五个档,分别为1700元、1650元、1500元、1380元、1280元;其中:执行第一档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13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22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3个县,执行第五档有20个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五个档:分别为18元、17.5元、16.0元、14.6元、13.6元。
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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