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出让地块所建房屋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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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肥土地市场网公布的消息,市区范围内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居住用地竞得人须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文件要求,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项目内所建居住房屋办理预售时,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竞得人办理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区域内2016年10月31日前的同品质、同类型项目最高明码标价备案价格。此款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根据合肥土地市场网公布的消息,市区范围内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居住用地竞得人须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文件要求,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

项目内所建居住房屋办理预售时,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竞得人办理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区域内2016年10月31日前的同品质、同类型项目最高明码标价备案价格。此款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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