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融360 2018-5-31
区别很大,简要分析如下:第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借条顾名思义因“借”而生,因此“借条”基于借贷关系而产生;而“欠”则可以理解为“拖欠”、“欠账”等比如拖欠工程款、拖欠货款、拖欠利息等,是一种对事实的认定,而并非存在“借款”的前提。第二,二者的权利主张期限不同,即诉讼时效区别。欠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如果欠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而对于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

区别很大,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借条顾名思义因“借”而生,因此“借条”基于借贷关系而产生;而“欠”则可以理解为“拖欠”、“欠账”等比如拖欠工程款、拖欠货款、拖欠利息等,是一种对事实的认定,而并非存在“借款”的前提。

第二,二者的权利主张期限不同,即诉讼时效区别。

欠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如果欠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而对于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实务中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第三、举证责任问题。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四、利息约定问题。

借条中可以约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没有约定利息,无法主张利息。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法定的利息保护存在相对保护与绝对保护之说,年利率不超过24%法律绝对保护,超过24%不足36%部分的已经支付利息的无法主张退还、尚未支付的债权人无权主张。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法律不予保护。

点击展开全文

相关阅读
您在哪个城市工作
机构仅办理当地工作人士申请
北京
其他城市
选择城市
关闭
当前定位城市
全国
热门城市
  • 北京
  • 成都
  • 长沙
  • 重庆
  • 福州
  • 广州
  • 合肥
  • 杭州
  • 哈尔滨
  • 南京
  • 青岛
  • 上海
  • 深圳
  • 苏州
  • 厦门
  • 天津
  • 无锡
  • 武汉
  • 西安
  • 郑州
全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