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钱逾期不还,其抵押房屋是否应归债主?

融360 2018-2-22
陈先生借了刘女士50万元用来做生意,约定用他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借款期限6个月。若到期不能归还,则该抵押房屋归刘女士所有。然而还款期满后,陈先生却迟迟无法归还本息。刘女士要求陈先生帮房子给她,却遭其拒绝。于是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你们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呢?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刘女士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呢?这里涉及到一个流质契约问题。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

陈先生借了刘女士50万元用来做生意,约定用他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借款期限6个月。若到期不能归还,则该抵押房屋归刘女士所有。然而还款期满后,陈先生却迟迟无法归还本息。

刘女士要求陈先生帮房子给她,却遭其拒绝。于是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

你们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刘女士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呢?这里涉及到一个流质契约问题。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即鉴于债权人多在债务人经济窘迫时趁火打劫,迫使其订立流质契约,用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来担保小额借款。

希望债务人在还款期满不能偿债时,占有其抵押财产。为了避免债务人因一时急迫而受到重大损失,法律对流质契约是禁止的。因此刘女士与陈先生签订的借款协议,其中“抵押房屋”这一约定是无效的。

但这种情况下,可依据《担保法》第53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担保物权人未受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价值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条法规的意思即是说,当欠款人同时借了几个债权人的钱时,如果他向其中一位债主签订了担保物权抵押协议,那么他应优先向这位债主还款。

本案中,刘女士与陈先生签订的借款协议,其中“抵押房屋”这一约定只有一个作用,那就是当陈先生欠了多人的债务时,他应当先还刘女士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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