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向丁某借款2万元,约定于2011年底全部还完,然而龙某并未如期偿还。2015年,丁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范元判令龙某还钱。然而龙某的代理律师提出本案已过2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龙某偿还2万元借款。
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院判决理由:
1)在起诉前几天,丁某曾向龙某催债并录音,龙某承认该债务,并表示愿意偿还。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龙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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