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公司工作刚满3个月,便由于自身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双方约定在刘某提出离职的15天后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却以刘某未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为由,拖欠了刘某一个半月的工资不支付。刘某遂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
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公司以刘某没有依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虽然劳动者是因自身原因而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切不可因小失大。劳动者也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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