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有没有因业绩不行被开过的?
不知道有没有人跟马先生一样,马先生2015年进入一家公司做专员,然后,被公司以末位淘汰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事情发生后,马先生起诉到当地法院。
马先生认为,公司这种行为听上去是合理的,但是违法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非常不合理的,马先生觉得自己理应获得一部分赔偿。
事实上,法院是这么判的:
该公司应向马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赔偿金。
为什么法院支持了马先生的赔偿请求呢?首先,我们来看劳动法相关,从来没有哪一条是允许劳动合同约定可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的行为听上去非常有规则,有合理性,事实上毫无法律根据。
所以说,马先生的请求是非常合理的,在看的各位朋友肯定有过末位淘汰制度的经历,如果不加以识别,可能就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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