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社会上放贷公司逐渐活跃,形式也开始多种多样,有的打着“校园贷”的旗号,有的挂靠“小贷公司”,有的说是“互联网金融”。
本人做银行信贷业务多年,对很多“高利贷”陷阱有些了解,具体与大家聊聊看。
1、以煽动性的语言,掩盖“高利贷”的本质
例如:广告宣传“借款1万元,一天利息才20元”。仔细一算,20元利息,一年365天,利息为7200元,年利率达到了72%,这就是明显的高利贷。因此借款以前,仔细算利息,不要以为利息低,实际是陷阱。
2、利率看着不高,中间猫腻多
例如:虽然宣传,放款100万,实际放款直接发放100万-未来的利息。合同按照100万写。这种情况叫做“砍头息”,法院不支持这种行为。
还有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随意收费,收入下户费,评审费,档案费,提前还款违约金等。问放贷公司借钱,一定要问清费用,问清发放情况。
3、放贷不是为了放贷,是为了套路
有的公司给女生裸贷,目的是为了XXX,这个目的不纯。
有的公司放贷,在还款时设置种种障碍,人为导致借款人逾期,收取高额罚息。
有的公司放贷,故意放给无还款能力的人,目的在于占有抵押物。
例如:用房产抵押的,做了全委公正(就是把房产出售权利,全权委托),一旦出现问题,立刻卖房子,这种情况处置一套房子,能够赚很多钱。
有的公司放贷,故意提前收贷,导致借款人还不上,逼迫借款人借更多的高息贷款还贷。
其它套路:我有个姐姐在银行贷款1000万经营贷款,然后去小贷公司二次抵押贷款100万,现在1000万到期了,需要银行续作额度,小贷公司额外索要巨大好处费,不给就耍流氓,不解除二抵,影响1000万的贷款作业。
因此,借款尽量找银行。如果资质不够一定要借款,尽量找信得过的朋友。
如果一定要找放贷公司借款,建议先打听下周边人群在这个公司借款的情况,避免上当,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附:对于高利贷的法律认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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