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借钱毫不知情?法院却判夫妻二人共担债务
好贷网 2018-6-12

前夫借钱毫不知情?法院却判夫妻二人共担债务

名词注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1]

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严某与常某是发小,在2015年常某想买车搞运输,先后三次提出向严某借钱,在2015年1月23日借款20万元,在2015年7月13日借款25万元,在2016年1月16日借款15万元,常某出具了借条。后来常某拒不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严某将常某及常某妻子薛某诉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中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常某分三次向原告借款600000元事实存在,被告常某称自己患有某疾病,因此病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被告常某、薛某虽已离婚,但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仍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常某、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严某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被告常某、薛某对以上借款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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