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017年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5044元;不得低于2130元。也就是说深圳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是25044元,下限是2130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25044元)作为缴存基数。
二、深圳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注意:若单位缴存公积金确实有困难,可申请降低比例或延缓缴存: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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