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2019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9月1日开始
大连市医保中心 2018-8-30

从大连市人社局获悉,我市201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于9月1日启动。2019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预缴期为2018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

2019年度,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如下: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个人缴费金额为220元;老年居民、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金额为510元;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已经办理参保手续的老年居民、低保人员、残疾人以及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居民,请于9月1日起携带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的街道(社区)登记、缴费;持交通银行缴费卡的老年居民可到就近的交通银行缴存2019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新参保的居民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还需要携带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费用,沙河口区居民到户籍所属街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区域的居民到户籍所属区医保办事处参保缴费。为避免影响医疗保险待遇,请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就读的学生随学籍所属学校统一参保缴费。

低保人员、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和本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及病故军人遗属中的未成年人个人不缴费,须在预缴期到相关的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学籍所在学校或民政部门申报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请参保人在预缴期内缴纳2019年度医疗保险费。错过预缴期缴费的居民,可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补缴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满3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可享受住院、普通门诊及部分门诊报销待遇。其中,老年居民、残疾人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65%、75%、80%;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低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80%、85%。

参保居民还享受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即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

1、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50%;

2、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55%;

3、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支付60%;

4、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支付65%;

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

为解决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我市贫困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一般居民的50%,对于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均按照70%进行报销,且不设封顶线。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无需单独办理,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医保结算系统会自动累计参保居民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费用额,当累计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时,超出部分将自动按比例计算补助额,生成的补助额由大病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减轻住院居民的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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