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凉?钱包金融母公司遭起诉 部分资金被冻结
网贷之家 2018-10-17
10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奥马电器(002668)发布两则公告,称公司及多家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同时称公司及子公司钱包金服及钱包智能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10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奥马电器(002668)发布两则公告,称公司及多家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同时称公司及子公司钱包金服及钱包智能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网贷之家讯 10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奥马电器(002668)发布两则公告,称公司及多家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同时称公司及子公司钱包金服、钱包智能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其中一则公告称,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涉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钱包汇通(平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钱包汇通”)、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钱包金服”)、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钱包智能”)、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融金”)的“(2018)相民初68号”应诉通知书及随附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法院已受理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资管”)因合同纠纷对公司、钱包汇通、钱包金服、钱包智能、中融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另一则公告称,因与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合同纠纷案,公司及子公司钱包金服及钱 包智能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的账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87%,公司主营业务主要由子公司经营,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对相关子公 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此前的10月15日,公司曾发布公告,称收到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金控”)出具的《关于终止奥马电器股份收购事宜的告知函》(广投金控函[2018]32号),因未获得广投金控内部决策审议,广投金控决定终止与公司控股股东赵国栋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的《意向函》涉及的意向事项。

此前签署的《意向函》称,赵国栋有意自行或通过其一致行动人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或联合其他意向方向广投金控或广投金控指定的第三方或前述二者的联合转让奥马电器5%以上股份或对应权益。本次转让所获得的交易价款将优先用于解决公司全资孙公司钱包网金(平潭)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钱包金融”平台所涉及的兑付问题及赵国栋先生其他有关债务。

附1:奥马电器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涉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钱包汇通(平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汇通”)、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金服”)、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智能”)、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的“(2018)相民初68号”应诉通知书及随附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法院已受理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资管”)因合同纠纷对公司、钱包汇通、钱包金服、钱包智能、中融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一、诉讼事项及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钱包汇通(平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赵国栋

被告四:刘颖

被告五: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七: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8年9月25日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款2亿元、溢价回购款227777.78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以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款2亿元为基数,按年化8.2%的标准计算至应收账款回购款2亿元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20022777.78元、罚息551376.39元(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以被告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31652.9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以被告一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债务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ZK20170418FJ-ZHT001、ZK20170312FJ-ZHT001、ZK20170112FJ-ZHT001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行使质押权;5、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30万元。6、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阶段:受理

诉讼金额:合计221,433,584.84元。 案情简述:2017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钱包汇通签订了(湘资管投行2017A0801号)《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湘资管投行2017A0802号)《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3亿元受让钱包汇通与原债权人签署的ZK20170418FJ-ZHT001、ZK20170312FJ-ZHT001、ZK20170112FJ-ZHT001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收益权”),原告持有标的资产收益权后一定期限内由被告一回购。后因被告一未能在回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尚余回购款人人民币2亿元、溢价回购款(227777.78)元未支付,被告二、被告三等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目前,上述事项已进入受理程序,但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相关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附2:奥马电器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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