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重申金交所整顿:投资门槛不得低于资管新规
新金融深度 2018-11-07 2018-11-8
各地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金交所)乱象的整顿,仍在进行之中。对各地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金交所)乱象的整顿,仍在进行之中。
对各地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金交所)乱象的整顿,仍在进行之中。

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金交所人士处获悉,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形成了《关于妥善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对金交所的风险隐患处置问题进行了重申。

意见指出,金交所不得从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业务,涉及一行两会业务许可事项的,需要取得相应的业务牌照;同时意见向金交所还提出四项禁令。包括:

不得发行、销售及代理销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里部门负责监管的金融产品;

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或销售金融产品;

不得与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

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或一般机构想托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意见还指出,金交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得低于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在开户环节对投资者进行实名校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测试。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不少金交所通过会员制方式将其私募产品定义为10万-30万元等门槛并面向公众募集资金,上述意见下发后,此类活动或将涉嫌违规。

今年2月,江苏金融监管部门曾下发金交所监管文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发现,这份金交所监管新规更加具体和细化,主要变化有两方面:一是明确10万元投资门槛,二是资产端限制省内。

具体来说,新规称,金交所应根据产品风险情况,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得为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在省外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基于供应链金融产生且核心企业为省内企业的收益权转让业务除外),不得为上述企业在省内注册设立的专门用于融资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一些金交所做成名义上的私募或者包装成融资计划、定向理财计划等产品,这些产品并不在一行三会或基金业协会备案,并自设投资门槛和适当性管理流程,很多投资者10万、20万甚至5万元也可以认购,这种行为一方面涉嫌违规从事持牌资管业务,另一方面则违反了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其中蕴含较大风险。”11月7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金交所人士指出。

不过,该人士亦指出,由于对金交所的监管机制仍属于部际间协调事宜,因此具体监管措施仍然需要依靠地方金融办等部门,但该类组织的监管效率及专业性仍然有限,因此具体的监管效果需要有待时间验证。

“很多地方金交所就是在金融办指导下搞出来的,一些地方金融办不理解新的监管政策,或者有保护地方金交所发展的动机,所以也可能造成到地方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前述金交所人士坦言。

针对目前已有的存量风险,意见提出由基础资产对应或有担保、抵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不得新增,到期后不得展期和滚动发行。而对于担保及抵质押等措施的债权类资管业务及已经形成资金池的业务,则要严格控制业务增两个,通过回售债权、出售资产等方式逐步压缩清理,并确保后续新增业务合法合规。意见表示将用1-2年时间逐步化解风险。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停止通道业务

另据财联社记者消息,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整联办”)上月在北京组织召开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并近期形成文件下发,其中有条例要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或一般机构)相关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且标准不低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此次下发文件显示。

另外,对于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意见》则要求其继续“清退与当地产业无关的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对于邮币卡类交易场所,清整联办要求:对邮币卡类交易场所的存量客户,要认真做好分类处置工作,在核实损失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引导提货离场、庄家及发售人出资回购、督促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给予合理补偿等方式逐步清退客户,不断压缩直至彻底化解存量风险。

“继续做好对邮币卡类交易场所股东、高管、发售人、庄家以及会员、代理机构等相关责任人的管控工作,督促其配合风险处置和追赃挽损”,此次文件显示。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意见》是监管层首次明确提出邮币卡庄家应以回购等方式对投资人进行补偿的文件。同时,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已成为城投债和私募债的必要通道,大量无法通过信托公司发行债券的城投公司通过金交所备案确认债权发售产品。此次清整联办明确禁止金交所为金融机构或一般机构提供通道。

值得注意的是,早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而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常见业务模式也被明令禁止。

该文件指出,还明确规定,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离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管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上述文件还规定,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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