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某民营医院骗取医保基金 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德阳晚报 2018-12-12

在一次审计中,什邡某民营医院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骗取医保金一事被查出。法院一审判处医院院长杨某某、财务科长黎某及出纳郝某某3人犯合同诈骗罪。一审结束后,检察机关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日前,该案经市中院庭审,尘埃落地,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处3人诈骗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几万元不等。

经查,杨某某在全院大会上暗示,以医生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来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黎某负责具体骗取医保基金账务整理、报账等事务,郝某某配合支取骗取的医疗保险金。经司法鉴定,该医院在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骗取什邡市医疗保险局和什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医疗保险基金1760692.84元。

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某、黎某、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又10个月、1年又8个月,分别缓刑3年、2年又6个月、2年,并处罚金5万元、3万元、2万元。至2017年10月12日,医院已退回上述所骗取的医保基金。

什邡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认定3名被告人罪名为合同诈骗罪不正确,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确有错误,遂向德阳市中院提出刑事抗诉。

12月7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市中院审理认为,医保局与医院之间签订的“医疗定点服务协议”,是具有行政管理内容和性质的合同,因此以合同诈骗罪对3人犯罪行为定性,不能准确概况和反映涉案合同的性质,以及所侵害的犯罪对象和客体。尽管刑法中的诈骗罪未规定有单位犯罪,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刑法有关解释处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当庭做出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判处杨某某、黎某及郝某某3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3万元、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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