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采取各项有效措施 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惠民政策
博州人民政府 2018-12-18
为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全面落实自治区人社厅各项社会保险惠民政策,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稳定器”“减震器”的作用,博州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取得一定实效。

为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全面落实自治区人社厅各项社会保险惠民政策,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稳定器”“减震器”的作用,博州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取得一定实效。

一是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根据新实施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我州于2015年5至今,先后两次对原有的失业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降至1%,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均在原费率基础上降低至0.5%,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据统计,2018年1月至10月共为各企业落实少缴单位失业保险费721.7万元,惠及参保职工46763人。虽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下降,但个人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变。

二是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根据《通知》要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州于2015年10月1日起,对原有的生育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8%降低为0.5%。2018年1-10月为1702家缴纳社保的参保单位减少社会保险生育费支出213.8万元。

同时,根据《通知》提出的“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建立生育保险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定期开展基金运行分析工作,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是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根据新实施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工伤保险费率及时进行调整:

1.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的要求,结合我州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实际,确定我州工伤保险行业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为:0.5%、0.5%、1.1%、1.3%、1.5%、1.7%、1.9%、2.0%。

基准费率的标准将根据我州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的使用等情况,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

2.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博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博州政办发〔2012〕10号)的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四是调整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44号)文件规定,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8%,执行至2019年4月,(其中1%为缓缴,执行至2018年4月),据统计,今年1月至9月共为相关企业落实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641.43万元,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85.08万元。

五是调整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政策。为全面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12号)文件精神,我州积极落实会议精神,2018年1-10月共为企业落实少缴基本医疗费67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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