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全面推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标扩面 有效覆盖困难群体
博尔塔拉人民政府网 2019-1-16

2018年,自治州印发《自治州城乡困难群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博州政办发[2018]8号),在总结2012年以来开展城乡民政重点救助对象商业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标扩面,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商业补充保险资助范围,并将保险缴费标准从2014年以来的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

一是加强衔接,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随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7〕99号)的出台,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效衔接,民政部门牵头起草了《自治州城乡困难群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博州政办发〔2018〕8号),进一步明确了参保对象、缴费标准、保障待遇等。

二是扩大范围,努力覆盖更大困难群体。按照健康扶贫工作和新民发〔2017〕99号关于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进行资助参保、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等要求,全面推进城乡困难人员补充商业保险扩面工作,在此前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参加商业医疗补充保险的基础上,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商业补充保险资助范围。

三是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为确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针对我州参保人员基数小、医疗费用支出逐年增加的实际,按照博州政办发〔2012〕11号关于待遇保障“对盈亏数额较大的年度,在协商的基础上,对下一年度方案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规定,将保险缴费标准从2014年以来的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并从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贴。

四是助力脱贫攻坚,全面落实倾斜政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配套,并将保险政策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倾斜,通过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等方式,实施精准支付,提高困难群众受益水平。新出台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将保险待遇按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同步进行调整,即将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7800元,并分段按比例进行赔付,使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各段合规医药费经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不低于95%,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2018年,民政部门共投入资金551.34万元,资助36755人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中新增一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378名,投入资金95.67万元。2018年共商保理赔4284人次,赔款金额共计529.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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