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毕节市人社局发布公告向公众征求意见,包括《关于修改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3个稿件。异地就医、生育保险、特殊疾病等方面都将进行修改。
《关于修改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连续缴费2年以上人员的产前检查费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一个生育周期(从确认怀孕至胎儿出生为一个生育周期)内,产前检查费按最高800元标准审核报销。
胎儿出生后,凭胎儿出生证明、女性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发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男性参保人员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男性参保人员凭结婚证明、双方身份证、胎儿出生证明、配偶产前检查费发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此条修改后,产前检查费用可以进行报销,目前初定报销办法为“包干800元”,最终报销办法还在进一步讨论中。并将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待遇天数90天。”修改为“女职工生育,生育津贴待遇天数为98天。”本条其余内容保留。目前我国规定的基础产假是98天,此条修改后,生育津贴天数有所提高,和基础产假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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