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又有新“套路”, 看中的不是利息而是你的房产
中国江苏网 2019-7-2
要借钱就拿房子来抵押,还得进行委托公证,签订空白借款协议。“套路贷”又有了新“套路”,借钱给你看中的不是利息而是你名下的房产。

借钱就拿房子来抵押,还得进行委托公证,签订空白借款协议。“套路贷”又有了新“套路”,借钱给你看中的不是利息而是你名下的房产。近日,梁溪法院对一起“套路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陈某向被告人顾某某提出借款15万元。顾某某以借款需房产抵押为名,让被告人段某为陈某及其父母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以及以段某为受托人的委托公证,还签订了空白借款协议。一段时间后,顾某某以陈某未能按期还款为由,指使段某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他人并从中获利。

当童某向顾某某提出借款要求时,顾某某和段某故技重施,最终将童某父母名下房产出售并从中获利。顾某某还与陈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上述住宅,逼迫受害人搬离。

审理本案的法官说,按照相关规定,有抵押登记的房产不可以办理买卖委托公证。被告人要求受害人在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后还要进行委托公证,是为了取得受害人名下房产的处置权,为此还隐瞒了房产实际上已经被抵押的事实。另外,民间借贷不要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本案中,正因为受害人签订的是空白借款协议,发生纠纷后,借款本金从13万元变成了25万元,利息从月息3‰变成了日息3‰。

最终,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目前,陈某某、丁某某名下的房产已经返还。法院责令顾某某、段某向受害人陈某退赔损失1万元;向被害人童某某、谢某某返还房产,如果不能返还房产,则退赔损失20.9万元。顾某某、段某出借本金28万元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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