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将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目前正处于准备阶段,自今年9月起进入启动阶段,截至今年12月,合并征缴两项保险基金,执行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自治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7月底印发各地州市。各地州市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正在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具体方案、经办操作规程等。
具体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包括,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方案》要求,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生育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到人。中断参保缴费的,停止待遇发放。
除此之外,还包括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制度可持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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