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 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属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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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温州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更好地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即日起,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属期”调整为“参保当月开始缴费,停保当月不再缴费”。

记者从温州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更好地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即日起,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属期”调整为“参保当月开始缴费,停保当月不再缴费”。

据了解,此前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属期”实行:职工办理参保的,从办理次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停保的,从办理次月起不再缴纳。政策调整后,职工办理参保的,从办理当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停保的,从办理当月不再缴纳。温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解释,本次社会保险费“属期”调整后,参保人员可提前一个月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另外调整后的“属期”与杭州、宁波等地接轨,便于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本次调整涉及“企业职工、职工医保二档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职工、农民工(单独工伤)”共5类人群,以及“企业养老、机关事业养老、职工医保一档、职工医保二档、医疗救助、职工门诊、公务员补助、单位工伤、失业、生育”共10个险种。

此外,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根据“属期”变化调整为,失业人员在失业待遇核准当月起享受失业保险金,并于次月10日前发放至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重新就业的,从重新就业之月起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保险金和缴纳医疗保险费)。

温州市人社局提醒:

个别职工停保当月确需缴费的,用人单位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用人单位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到龄退休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调整为在次月办理停保。医疗保险(含住院和门诊)和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按医保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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