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轮“复工潮”来了!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答案来了
康波财经 20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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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观点:当前的主流观点是,很难界定是工伤。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通知》,只有参与肺炎防御与救治工作的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疫情后才可以认定工伤。值得注意的是,哪怕你是医护人员,如果不是因为疫情防治工作而导致感染,不属于工伤的范围。

因此,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感染疫情,不属于工伤。

主要原因有两个:

第一,没有相关政策依据。

当前出台的政策,仅仅针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将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到普通员工。

第二,感染疫情很难认定一定是发生在单位。

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建议大伙做好防护措施。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结合《通知》,医护人员就算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都未必认定工伤,还必须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而“预防和救治”则包括预防、控制、消除、挽救、治疗等工作,并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如果仅仅在日常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非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不符合《通知》的规定。 而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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