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免征增值税如何处理?
南方财富网 2020-3-11
直接减免,特指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如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等等,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

直接减免,特指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如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等等,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小微企业30万免税的账务处理可以参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应计入哪个科目?

这种直接免征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近期看到多种观点。笔者认为,要想理清这个问题,必须要深刻认识增值税的免税是怎么回事,或者说这个免税到底是免给谁的。

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免税是免给纳税人本身的。

比如,你销售一个东西征税是106元,税率6%,现在国家允许免税了,你要把6元在账务上单独确认为销项税额,再把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然后再以销项减除进项之差,计入「减免税款」,视同政府补助,确认为损益。

第一步,确认收入,收款106,价税分离:

借:银行存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项税额 6

第二步,确认成本,支出94元,进项税额4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90

进项税额 4

贷:银行存款 94

借:主营业务成本 4

贷:进项税额转出 4

第三步,确认减免税款6+4-4=6

借:减免税款 6

贷:其他收益 6

而笔者主张的观点是,项目直接免税,不计提销项税额,不通过「减免税款」专栏核算,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接确认为收入:

第一步,确认收入,收款106:

借:银行存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

第二步,确认成本,支出94元,进项税额4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90

进项税额 4

贷:银行存款 94

借:主营业务成本 4

贷:进项税额转出 4

或取得专票时进项税额直接不抵扣:

借:主营业务成本 94

贷:银行存款 94

两步齐活儿,简洁明了,这两种做法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没有任何区别。区别在于理念:

1、有人说小编你的做法与增值税申报表不一致,我说,恰恰是一致,项目免税销售额以及免税额,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请大家翻开申报表看看,销售额是填100呢,还是填106呢?免税额是106×6%-4呢,还是100×6%-4呢?

2、还有人搬出了财会〔2016〕22号,「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如果你要提22号文,我可以给大家推荐一篇文章财会〔2016〕22号文的八处硬伤和四个空白,看看吧,22号文已经遍体鳞伤,错的地方多了。

当然22号文此处的规定,并非完全错误,在核算减征税款时,如税控设备初次购置费、技术维护费抵减税款、退役士兵、重点群体抵减税款等,还是需要按照上述方法核算的。

3、两种观点最大的分歧在于对销售额的理解,笔者认为,项目免税的销售额,既然是免税,就不存在价税分离的基础,纳税人收取的免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属于纳税人的所得,都应当确认为纳税人的损益。

征税情况下,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是106,从理论上看,免税了,价格应当降为100,这时,你不能再对这个100进行价税分离了吧?有人说,你说的是理论上应降为100,但实际上他没有降,还是106啊。还个问题是市场的问题,与税收政策无关,无论价格变成98、100、104、106、还是112,都丝毫改变不了直接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属于纳税人全部所得的事实。

4、换一个角度看,增值税的项目免税多属个人消费品,如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农业生产资料、有机肥、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等等,包括现在的生活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假如突然取消免税政策,您说这些价格会涨吗?

说白了,蔬菜免税,与其说是免的卖菜人的税,不如说是免的买菜人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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