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钱存入银行,储户和银行形成了合同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就是借出和借入的关系,银行借入储户的存款,并给予借入期间的利息。储户出借自己的货币存款,则有权利得到固定利息回报。这个基本关系坚决不能错误认识,否则当储户的存款发生损失时,银行就会以这种理由进行推脱。

因为个人存款不会自我做账,那么如果去看企业和银行的会计报表,就非常明确了这个借出借入关系。在企业报表中将存款存入银行是记在借方,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现金。而在银行的报表中,收到此笔存款后,会计分录会将此笔存款计入负债类,也就是说银行欠了企业这笔款项。
这种借入和借出的关系则蕴含了法律上双方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如果银行仅仅是保管储户存款,那么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原因下,银行是无责的,也就是说不需要赔偿储户损失存款的责任。但是现在是借入和借出的关系,那么,只要储户完成了存款动作,一切存款的安全责任都由银行来承担,不论发生任何风险,储户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银行必须首先面对储户进行赔偿,之后银行才能同第三方进行追责或自认倒霉。
所以我们过去看到很多“储户存款不翼而飞”的案例,其中可能存在着银行内鬼引诱储户高息揽存,也可能存在着银行安全体系不严格,但是这种安全责任都是归于银行的,只要没有储户同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证据,那么银行就应该先行垫付给储户所有存款本息的利益,至于之后其向其内鬼追责或者第三方追责,都不是储户的责任,也不是储户的义务,更不能让储户受到损失。
德先生昨天专门看到一个案例,有一位储户的储蓄卡遭到了不法分子盗刷,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怀疑是手机植入木马病毒而遭盗刷,但是侦破难度非常大。储户要求银行进行赔付,银行以自己无责,拒绝赔付储户。银行让储户去找寻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等待破案,追逃损失。但是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只要储户没有主观故意,那么银行就必须先行赔付之后,其再同第3方支付机构打官司或者等待破案。
还有一种案例也是比较常见的。银行员工私下高息揽储,但是办理时全部以合规的银行窗口存款形式完成。之后又偷窥客户密码,私自在后台进行取款。事发后储户持合法的存折存款凭据要求银行赔付。不论储户当初是以贪图高息或者贪小便宜的心理去存款,但是储户走的是正常存款流程。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是银行自己的责任,所以银行必须先行垫付,之后其自己在内部解决。碰到此等案例,储户千万不要放弃自己的合法诉求。
总结一下,首先一定要明确存款行为的法律关系,这样碰到风险事故时,才能知道谁应该担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