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于八月份对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作了改变,尤其是增加了无效合同的认定,那就是放款人不具备相应正规放贷资格,却通过放贷让其他人获得盈利的,那么其产生的贷款合同是无效的。
现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有了新的调整,有一类民间借贷无效合同被添加在其中,它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新规发布并使用前,民间借贷是按照2015年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的,2015年的规定里面一共有五种情况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没有法律效益的:
1、通过对工作单位职工的集资、对公众非法吸纳存款或者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的;
2、放款人当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事先知道,但还是将款项借给借款人的;
3、与公序良俗不符的;
4、与金融机构借取信贷资金,然后利用获取的资金作为出借款项,以较高的利息借给借贷人。而且有关放款人的这些情况,借贷人早就清楚或者当时清楚的;
5、不符合行政法规、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这五种情况下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抹去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新利率红线被设定为4倍LPR,按照最新1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也就是说,如果放款人没有取得合法正规的放款资格并且他将款项借给其他人,那么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民间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关于民间借贷新规定的无效借贷合同,想必大家都知道是什么了,而且相信大家对它也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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