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向ST北文投资者索赔案件的5位原告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费通知书》,这是首批正式进入到诉讼程序的ST北文投资者索赔案件。”10月14日,作为上述5名原告的代理人、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这些投资者基本是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28日之间买入ST北文股票,在2020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者一直未卖持股至今,5位投资者的合计索赔金额约22.58万元。
据悉,投资者对ST北文提起索赔诉讼,是因为其存在财务造假的违规行为。经查,ST北文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18年虚假转让《倩女幽魂》和《大宋宫词》两部电视剧的项目投资份额收益权,虚增收入4.6亿元,虚增净利润1.91亿元,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上述财务数据差错ST北文已经作出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还在2020年底对ST北文开具了警示函。
2021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专门通报了ST北文的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一案的调查结论。证监会对ST北文下发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拟依法对公司及董事长宋歌、董事张云龙等17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时任副董事长娄晓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ST北文至今尚未因上述财务造假事件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书。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实施《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个《若干规定》给投资者索赔案件设置了一道前置程序,法院受理投资者索赔案件,要以监管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人有罪并作出刑事判决为前置程序。”臧小丽律师认为,《若干规定》设置前置程序的本意,可能是为了避免投资者滥诉,也是防止投资者举证难,如果有了《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在先,就可以帮助投资者解决如何证明上市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问题。
最高院的《若干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近二十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投资者维权的主要法宝,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案件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第四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司法规则,包括计划于年底前出台金融审判座谈会纪要,以及完成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修订。
“在实践中,已有法院悄然开始了“未罚先审”模式,正在逐步放开投资者索赔诉讼的受理条件,ST北文案就是其中一例。”臧小丽律师表示,除此之外,昊华能源投资者索赔案,也是在被监管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下来之前,就已被北京金融法院受理。昊华能源违法事实比较清晰,先有公司自查公告,后有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都指向昊华能源因多计5.1亿吨资源量,从而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合并报表层面无形资产原值多计约28.24亿元,相关财务核算构成重大差错。北京金融法院受理ST北文与昊华能源案的情况相类似。
据臧小丽律师介绍,太原中院受理的*ST跨境(跨境通)002640投资者维权案,同样也是“未罚先审”的类似情况。*ST跨境因2020年业绩预告变脸严重,于2021年5月18日被山西证监会出具警示函。监管机关认为:“2021年1月30日,跨境通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亿元至1.5亿元。4月30日,跨境通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亿元至38亿元。同日,公布2020年年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74亿元。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相比,对同一事项披露内容差异较大,业绩预告编制不谨慎,信息披露不准确”。投资者依据山西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而非《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获得法院受理。
“作为长期帮助投资者维权的专业律师,我们希望‘未罚先审’早日成为常态化,而不仅仅是少数个案的突破。”臧小丽律师说,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案件的司法解释也希望早日得到完善,取消处罚前置程序应该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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