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二)有三个月以上的营运期;(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因此,你单位如果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需向地税局纳税服务局提供以下资料:1、连续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企业会计报表;2.企业所得税当期纳税申报表;3.企业当期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二)有三个月以上的营运期;(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因此,你单位如果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需向地税局纳税服务局提供以下资料:1、连续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企业会计报表;2.企业所得税当期纳税申报表;3.企业当期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

答题用户:0t7m****
展开全文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有以下几个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这里值得强调一下,是关于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问题。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国税函[2008]251号文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而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有以下几个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这里值得强调一下,是关于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问题。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国税函[2008]251号文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而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答题用户:tkxb****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