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住房
1、购买上海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二、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1、符合购买住房的上述条件;
2、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
3、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工程款的30%(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
5、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6、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无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备注】: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直系血亲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无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2、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
1、购买上海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二、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1、符合购买住房的上述条件;
2、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
3、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工程款的30%(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
5、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6、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无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备注】: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直系血亲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无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2、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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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如下
1、借款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上海市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2、借款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
3、借款人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5、除借款人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共同借款人;
6、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7、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8、借款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上海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9、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全部工程款的30%;
10、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11、若借款申请人无法直接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的,应提供阶段性担保。
2018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如下
1、借款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上海市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2、借款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
3、借款人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5、除借款人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共同借款人;
6、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7、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8、借款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上海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9、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全部工程款的30%;
10、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11、若借款申请人无法直接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的,应提供阶段性担保。

答题用户:4c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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