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丧失价值条款
康波财经 2019-3-6
不丧失价值条款在于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因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现金价值虽然由保险人占有,但仍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产。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含有储蓄成分,特别是在带有生存给付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储蓄保险费占纯保险费的比重很大。因此,投保人经过一定时间的交费后,保单积存的责任准备金金额将不断增加,形成了可观的保单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虽然未对现金价值进行详细解释,但从很多条款中均体现出不丧失价值条款的精神。如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字样。

不丧失价值条款的旨意在于,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因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现金价值虽然由保险人占有,但仍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产。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某些义务而致使保险合同解除,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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