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专栏作者“多多说钱”原创作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官方立场,转载请联系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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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解释》,颇为轰动,连单身的多多也......注意到了——
不想看原文没关系,重点是看多多写的 (≖ ‿ ≖)✧
相信大家经常听到这样的新闻:
本以为离婚办个离婚证就再也没干系了,谁知道离婚后男的玩失踪了,留下女的,不久就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债权人把女方告到了法院,要求她承担前夫所欠下的数百万。
女方再三强调、多番证明这些债务与自己无关,都不被通过!从此以后,女方的生活就被毁了。为了还债,什么钱都不敢花,只能拼命地想着怎么多赚一些,最后身心俱疲,觉得一辈子都还不清,甚至萌生自杀的念头。
比如前年微博上流传甚广《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一文的作者、还有前几日小马奔腾董事长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其遗孀被判承担2亿债务......
这些例子看多了你会发现都是泪:离婚了还要替你还债,真的很不幸!
这主要是源于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所欠下的债务要双方共同承担。
虽然说如果能证明是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须负责,但事实上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情或并未使用过这笔钱,即使艰难举证后,也很可能被法院判决无效。
结果24条出台后,有丈夫在外赌博、吸毒、借高利贷等欠下巨债,就玩消失,而后债权人就找妻子还钱。
更有甚者,丈夫和第三方故意设局来骗妻子的.......都是坑啊!
虽然说婚姻是双方的,但夫妻连带债务的受害者多为女性。
2003年之前很多人利用旧婚姻法中的漏洞,借取高额债务,然后通过跟妻子假离婚的方式,故意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损失惨重,所以才修订的24条。结果就备受争议,被指过于保护债权人,忽视甚至严重伤害了婚姻中的另一方。
所以这个过程就由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演变为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
去年国家就针对第24条做了补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非违法犯罪活动欠下债务的、因为无法举证不知情的妻子,仍然被困其中,比如刚刚举的小马奔腾董事长遗孀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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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今日最高法公布新的《解释》虽然只有4条,但明确表示:离婚了,你的债我可以不背啦~
首先第一条:共债共签;
最高法在今天的答记者问中也解释得很清楚:共债共签,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如果日后你要借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避免以后有不必要的纷争。
第二和第三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衣食住行、教育、医疗、抚养老人小孩等就是日常生活需要,如果借款人借来的钱是投入到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话,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不是,债权人的起诉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则表示《解释》从2018年1月18日,也就是明天起施行。
简单来说,这次的《解释》既对债权人也对夫妻双发作出了引导,明确指示日后如何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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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经常听说买保险可以“避债避税”,其实不一定,得看保额的受益人是如何划分的。
一般富豪都喜欢用保险来做财富传承,因为可以不用缴税,而且可以指定受益人,把财富传给自己想给的人。
不过,说到“避债避税”,也就只有指定受益人可以,没有填写指定受益人的,会默认保额给法定受益人。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填写了指定受益人,那么被保人去世后,受益人直接领取保险金,可以规避债务;
如果没有填写指定受益人,那么投保人去世后,保险金会转化为遗产,由继承人来继承,但要优先用于清偿债务或赔偿。
意思就是,法定受益人要先还清投保人生前欠下的债务再领钱。
而且,领取保险金的流程还Hin麻烦,像保险金领取时需法定继承人全数到场,不可缺席,不可提前领取。
有需要的,可能会有公证,比如经常调侃的:“去证明我妈是我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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