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恶意透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一、“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二、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三、“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量刑
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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