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否决网贷“先予仲裁”!玖富、团贷等受冲击
新金融深度 2018-6-1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送《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批复,批复内容显示,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据《法制晚报》此前报道,湛江仲裁委与玖富集团、团贷网等多家大型P2P网贷公司合作,去年以此模式在全国大范围受理网络仲裁150余万件,标的额400余亿元。

“先予仲裁”争议不断

一直以来,对于是否可申请“先予仲裁”争议不断。

据网贷天眼报道,此前玖富网在追讨一起小额贷款案件时曾申请执行湛仲“先予仲裁”裁决,彼时阳泉中院并未进行执行,并给出相应解释:“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方式,系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决。湛江仲裁委员会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即纠纷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届期不能还款为假设前提作出预决,不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不久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厦门中院”)官方微信发布《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指责湛江仲裁委(全称“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根据“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络仲裁裁决。

由此,“先予仲裁”是否合法,可否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了解,2014年,佛山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揭牌成立。2016年11月,南海引入湛江国际仲裁院,在南海法院旁设立金融高新区金融仲裁庭,并在2017年2月正式运营。

厦门中院认为,该批案件所涉仲裁书裁决内容不属于给付内容明确之情形,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稍后,湛江仲裁委发布长文回应称“地方法院无权否认”该仲裁模式。

该长文显示,全国已有100多家中级法院执行湛江仲裁委此类案件,执行回款不少,“这些法院认可多元化调解仲裁模式,为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行业正常运转作出了贡献,尽了法官的职责”。

湛江仲裁委还在该长文中称,有几十家法院在执行前到湛江仲裁委进行了调查和沟通,取得了一致的共识。“作为一种新尝试仲裁模式,能得到这么多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已是相当了不起了。”

湛江仲裁委也指出,这些法院都不同程度执行了,也未出现什么大问题。“唯一就是有的法院执行压力大,为了不影响法院的执行率,湛仲也劝申请人多自催,少申请执行,有的可先撤回等待借款人还款,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厦门中院受理的20多宗也撤回10多宗(这有相关手续为据),所谓大规模涌入厦门中院的公众文完全不顾事实危言耸听,混淆上下视听。”

据《法制晚报》此前报道,湛江仲裁委与玖富集团、团贷网等多家大型P2P网贷公司合作,去年以此模式在全国大范围受理网络仲裁150余万件,标的额400余亿元。

网络仲裁: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

监管不断收紧背景下,如何降低催收成本以及保证催收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各家平台非常重视的问题。

据新金融深度了解,目前,互金平台的催收方式主要有三种,首先是内部催收,也就是平台自设催收部门进行催收工作,一般而言,M1以内属于内催。超过M1后,平台会委外催收,打包给第三方催收公司。还有一种即是新兴的仲裁。

目前,网络仲裁已经成为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贷后的重要催收方式,而先予仲裁也在2017年广泛引用。

此外,清流Club此前报道,关于互联网仲裁的特点,有法律人士表示:“与法院诉讼不同,仲裁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提前约定进行争议处理的仲裁机构,没有地域限制,另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即以一次性裁决结果为准。”

互联网仲裁的另一个特点是,可以通过线上业务系统,根据同案类裁的方式进行批量处理,同时可通过网络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应裁、送达裁决书等。

新金融深度查询北京仲裁委员会官网发现,仲裁收费办法显示,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其中案件受理费根据争议金额不等,收取费用也不等。例如1千元一下部分(含1千元)收取受理费100元,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收取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案件处理费收取同样有不同标准,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收取处理费5000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收取处理费5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另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通过互联网仲裁从申请仲裁到出裁决书,一般仅需要5-7天左右时间。

业内人士:“先予仲裁”违背仲裁的基本原理

事实上,此次争议不在于“仲裁”而是在于“先予仲裁。有业内人士向新金融深度表示,先予仲裁和仲裁是两码事,仲裁是对发生纠纷后采用的纠纷处置方式。先予仲裁就是在还没有争议就判决,这是不对的。

除此,据网贷之家报道,按照业内人士说法,“先予仲裁”协议往往约定:出现纠纷被申请人放弃一切质证,或答辩,或管辖权异议,或仲裁员回避等权利。

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总监事,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导李有星曾向网贷之家表示,仲裁是民间准司法形式,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纠纷的一种方式。有争议纠纷才有仲裁,仲裁需要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裁决,缺乏符合程序规定的裁决不是正当裁决。“先予仲裁违背仲裁的基本原理,无法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

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

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年5月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辯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作者:新金融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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