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线救国还是自掘坟墓:对整治办函〔2018〕59号文之思考
张丹 2018-6-28

作者:张丹 冉晋

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相继发布了《关于提请对部分“现金贷”平台加强监管的函》(整治办函〔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风险提示函》(互金协发〔2018〕015号),提请对通过手机回租违规放贷、强行搭售会员服务和商品、变相抬高利率、恶意致借款人逾期、虚假购物再转卖放贷等手段,逃避监管,变相开展“现金贷”业务的部分网贷平台进行清理整顿。

自从2017年“现金贷”迅速发展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以下文件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

上述文件从借款人综合资金成本保护方面,对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以下简称“‘现金贷’平台”或“平台”)提出息费方面的要求:1)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2)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不得超过年化36%);3)禁止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监管部门的上述整治要求,使得“现金贷”平台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通过高收费覆盖高风险的模式一去不返,不少平台为了增加收益,逃避监管,创新出各种“套路”模式:

“手机回租”模式:平台先对用户(借款人)的手机进行估值,再与用户签订《售后回租协议》,约定用户将手机转让给平台,平台再将手机租给用户,平台向用户支付手机转让价款(发放贷款),租期届满(借款到期时),用户支付租金(还款)获得手机所有权,平台会通过协议约定避免用户将手机寄给平台。上述模式中,“手机回租”只是一个噱头,自始至终,手机都没有离开过用户。该模式虽然加入了手机这个媒介,但实质仍为借贷。很多平台在放款之前,会扣除“评估费”或者“服务费”,这些费用本质属于“砍头费”。

“会员”模式:借款人借款之前须成为平台会员并交纳一定的会费,会费期限较短(短于借款期限),平摊入借款成本中后,借款人的综合资金成本远超年化36%。

“捆绑销售”模式:用户在申请借款前须先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平台指定产品,变相提高借款人的综合资金成本。

“恶意致借款人逾期”模式:借款到期日,平台故意未自动扣划借款或通过系统设置使得借款人无法成功还款,导致借款人逾期,以此向借款人收取高额的逾期费用或其他名目费用。

“虚假购物”模式:用户下单购买商品,但无需支付货款,直接申请退款或转卖商品变现以获得资金,平台赚取迟延付款费和转卖撮合费用。

59号文不仅通过列举方式详细说明上述套路模式,还对采用该等模式的“现金贷”平台进行点名,这在以往的监管文件中并不常见,足可见监管的整改决心和力度。

“现金贷”平台之所以相较于其他底层资产的网贷平台更加吸引监管的关注,以及该类平台更容易突破监管规定的息费标准上限,与“现金贷”的特点有关。“现金贷”具有短期、小额、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点,上述特点导致“现金贷”平台的运营成本非常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获客成本高

当借款人申请借款时,“现金贷”平台需要对其进行鉴权、风控信审(信审手段包括学历认证、人脸识别、征信查询等),审核通过后方能发布借款项目。据了解,大部分平台的申请通过率在10%以下,也就是说,未通过申请的借款人的鉴权及风控信审等费用都需要由成功申请借款的借款人来分担,而借款人的借款小额且分散,成功申请借款的借款人分担的费用成本占借款金额的比例就会非常高。

2.坏账率高

“现金贷”平台的借款人均属于无场景的纯信用借款,本身资信较差,逾期风险高,导致平台坏账率高。而为了留住出借人用户,平台通过各种途径代借款人向出借人刚性兑付,导致平台承担较高代偿成本。

3.催收成本高

考虑到诉讼成本占比,现金贷借款人的逾期,往往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大多数平台将电话催收作为最重要的催收方式,鉴于目前监管对于贷后催收的强监管,如不能向借款人、担保人以外的人进行电话催收等,使得这一单一贷后处理手段无法有效追回坏账。

上述各项费用及借款人利率、其他费用之和极易突破年化36%,“现金贷”平台竭尽所能寻找突破借款人综合资金成本上限的各种“套路”也就不足为奇。

正如文首所述,“套路”模式均已被监管部门识破,平台通过“套路”模式获得高收益的路径已难走通。监管更愿意看到两类“现金贷”平台存续,一种是实力强的头部平台,实力体现在股东背景、资金实力、风控能力和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一种是有场景的平台,这类平台不一定有强大的实力和体量,但是依托于某一细分领域场景,可以做到有效获客和风险可控,即通常所说的小而美。对此,对于并无更多有效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的“现金贷”平台,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寻找适当的场景

“现金贷”平台的借贷撮合业务应建立在真实的场景之上,该类场景可以是消费场景,也可以是具备有效风控的其他场景,平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与该类场景方合作,共同创建场景中的附加融资功能;

2.建立有效的风控体系

“现金贷”平台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大数据风控模型以提高风控水平,或者与征信机构、大数据公司建立深度有效合作。目前,一些互联互助的平台也陆续运营,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统一身份核验平台”等,从而识别用户真实情况和风险,有效避免借款人造假、骗贷、过度多头借贷等问题,降低平台坏账率;

3.提高贷后管理成效

目前电子签约平台法大大已经与广州仲裁委合作,开展网络仲裁业务,可以及时高效地在线处理借贷纠纷,节省了委托律师以及诉讼的成本;平台也可以与各地律师建立长期合作,通过批量诉讼的方式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有效回款。

综上,由于目前小企业、小白用户征信情况的缺失,导致开发纵向、深度的场景有一定的难度,因而对大数据风控技术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现金贷”平台只有在某一领域具备不同于其他平台的核心竞争优势,才能在行业内持续生存发展。

若“现金贷”平台通过各种措施仍旧无法有效盈利,或者在可预见的将来无法有效盈利,那么在强监管趋势下,平台不要再试图通过一些所谓的“创新”手段进行监管套利,尝试通过并购、打包或拆分出售、转型等方式实现发展或退出或许也是一种无奈之下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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