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开始施行。
截至3月11日晚间,财经媒体没有以引起贷款从业者对虚假诉讼犯罪的认知和重视的角度出发,阐释前述意见。第一消费金融也能没发现从业者在朋友圈就前述意见进行转发和讨论,因此觉得有必要撰写此文,旨在说明什么是贷款领域虚假诉讼犯罪,更重要的是提醒从业者清醒地意识到虚假诉讼犯罪相应后果。
前述意见第二条对虚假诉讼犯罪进行了定义,“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前述意见第五条规定了对九种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法院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应该予以重点关注,排在九种类型第一名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这个观点最早可以追溯至2020年1月20日。最高检认为,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简单,合同履行路径短促,成诉证据要求低等,虚假诉讼的证据形式在外观上更加规范,真实而不易察觉,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沦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具体到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犯罪者往往通过签订虚增借款金额的合同,制造银行转账凭证,放贷后又从借款人处以各种名义扣除相应费用,造成借款人实际借款金额远低于借款合同,并持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及相应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隐瞒“虚增债务”的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认定,支持其主张的“虚增债务”,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即便虚假诉讼犯罪者向借款人明示扣除费用的事项,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在虚假诉讼犯罪中,涉及的犯罪主体有时候不止有放贷者,还有仲裁机构和法院的相关人员,如下图所示的高建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该书列举了案件审理中存在七种情形就要提防是否涉嫌虚假诉讼:
一、原、被告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所谓“手拉手”式诉讼,即被告一方对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不持任何异议,迅速达成和解意向;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代理人对借贷事实语焉不详;
三、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叙述不清,陈述内容前后矛盾;
四、大额诉讼,仅有一张借据或者欠条,没有任何支付凭证;
五、借款人资不抵债或涉及多起诉讼,而坚持与出借人轻易达成调解意向;
六、出借人只起诉担保人,不起诉债务人的;
七、原告或被告在其他案件中曾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
一旦法院发现有人虚构借贷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首先驳回原告的诉讼,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部分“套路贷”案件中,出借人曾明确告知借款协议约定的“虚高债务”或会收取砍头息,但是被害人这种主观上“明知”并不影响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认定。在这种案件中,出借人本质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即便明确告知被害人协议上的借款金额为虚高,但客观上的一系列放贷、催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一消费金融在此谨举一例。2021年3月8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鞠海霞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鲁10刑终15号)显示,该法院认为,上诉人鞠海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哄骗于某1在空白借条上签字,后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使于某1对偿还款项数额形成错误认识并取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结合鞠海霞起诉数额、取得的房屋拍卖款数额,扣除鞠海霞实际出借的款项,鞠海霞诈骗于某1131628.71元既遂,诈骗75371.29元未遂,应依法惩处,最终驳回上述,维持原法院作出的判决——鞠海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向被告人鞠海霞追缴违法所得131628.71元,向被害人于某1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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